非营运车辆改作婚车经营,事故后索赔能否获支持?法院:擅自变更用途,经营性损失不予支持!
2025-12-23 16:10:2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彩英 | 作者:曾勇永 龚卓 | 点击量:761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曾勇永 龚卓)非营运车辆登记后擅自跑婚庆,事故后还主张贬值与经营性租车损失。私家车用途变更看似 “自家安排”,但若违反登记性质及法律规定,相关损失诉求难获支持。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名下拥有一辆登记性质为 “非营运” 的奥迪轿车。2022 年 11 月 3 日,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童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承保童某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已支付车辆维修费 89000 元。但黄某认为,此次事故还造成其额外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童某、车主童某某及保险公司另行赔偿三项费用:车辆贬值损失 62400 元、鉴定费 4000 元,以及车辆维修期间为维持婚庆业务租赁替代车辆的租车费 24500 元,合计 90900 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登记性质为 “非营运”,但黄某购买后未依法办理营运变更手续,擅自将其用于自身经营的婚庆公司,作为婚车开展商业运营。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车辆管理相关规定,还客观上提高了车辆使用频率和出行范围,显著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关于黄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一方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交通事故法定赔偿范围,缺乏明确的裁判支持依据;另一方面,案涉车辆既非刚购置的新车,也非处于待售状态的商品车,且经维修后已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与价值,保险公司支付的 89000 元维修费,已足额覆盖车辆因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同时,车辆核心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未在事故中受损,不存在长期性能衰减或价值大幅贬损的客观情形,若此时支持贬值损失,将不适当地加重侵权方及保险公司的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黄某主张的租车损失,法院审查证据后发现,黄某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中 “承租方” 信息,与租车费发票的 “开票主体” 不一致,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有效证明该笔租车费用系其本人实际支出。更关键的是,法律所支持的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旨在弥补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使用导致的基本出行不便。而黄某租赁车辆的目的是继续开展婚庆商业经营,该损失属于经营性损失,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王彩英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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